(2017)辽060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于美华诉蔡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华,蔡庆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987号 原告:于美华,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臣,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庆斌,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凤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于美华诉被告蔡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美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庆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美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庆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美华承担。 审判员 田晓菲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