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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蓬贤与刘士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蓬贤,刘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宋蓬贤。被执行人:刘士峰。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刘士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3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士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士峰在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4)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