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蓬贤与刘士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蓬贤,刘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宋蓬贤。被执行人:刘士峰。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刘士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3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士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士峰在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4)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