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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家秀、田代全与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秀,田代全,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32号原告:吴家秀,女。原告:田代全,男。被告:郑涛,男。原告吴家秀、田代全诉被告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秀、田代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吴家秀、田代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