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家秀、田代全与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秀,田代全,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432号原告:吴家秀,女。原告:田代全,男。被告:郑涛,男。原告吴家秀、田代全诉被告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秀、田代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吴家秀、田代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