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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沈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梅,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梅在中国银行18×××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