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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443马井栋与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井栋,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443号原告马井栋。被告何兵。本院审理原告马井栋与被告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井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井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