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友井、薛建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井,薛建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井,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薛建叶,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友井与薛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原告李友井、被告薛建叶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薛建叶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友井购房款20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薛建叶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职权于2017年2月24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以上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薛建叶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薛建叶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李友井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薛建叶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河兴路枫景园8幢1单元302室房产一套。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并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查封,所以不能作出处置。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薛建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2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李友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薛建叶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28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