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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阵与吴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阵,吴时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259号原告陈阵,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吴时中,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受理的原告陈阵与被告吴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