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阵与吴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阵,吴时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259号原告陈阵,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吴时中,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受理的原告陈阵与被告吴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