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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商海峰与张景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海峰,张景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88号原告:商海峰,男,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景峰,男,现住镇赉县。商海峰与张景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商海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商海峰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