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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219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向东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尚郡5-11401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李向东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尚郡5-11401号(合同登记号:Y15023521,项目名称:长和上尚郡,预售证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