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638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周育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羊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菊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灵,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周育敏,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胜浦大桥南60号。投资人:周鹏飞,厂长。被执行人:周鹏飞,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羊建新,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羊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五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书履行。执行中,按(2015)相商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羊建新共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707973元,被执行人羊建新分别于2016年8月3日履行了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1月26日履行了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吴建2017年4月2日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8日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2017年6月1日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周鹏飞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顺驰凤凰花园9幢207室的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73155元,以上总计款项人民币238155元,己退付给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羊建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羊建新一次性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被执行人羊建新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涉案较多,分别为(2015)园执字第4253号、(2015)姑苏执字第2549号、(2016)苏0508执1708号、(2016)苏0591执2022号、(2017)苏0591执891号等,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己处置了被执行人周鹏飞的一处房地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周育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喜福瑞食品厂、周鹏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戴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