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雪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燕,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燕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雪燕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以虚构自己身份信息和丈夫去世的事实,谎称愿与被害人李某1结婚的手段,获取被害人李某1的信任,并先后在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岛桥村委会某住宅内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丽都酒楼附近,以丧偶再婚需拜神、购买地块和家某做手术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5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雪燕因犯前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手机短信截图,户口本,离婚证,人口信息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李某1银行存折交易记录,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说明,证人利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黄某、曾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雪燕的供述、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燕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雪燕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雪燕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本案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就本案犯罪对被告人李雪燕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雪燕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李雪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前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雪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锦荣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敏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