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与张晓锋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张晓锋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64号。负责人:郭海萍,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林,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薄育萍,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晓锋,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与被告张晓锋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柏青代理审判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