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小虎邓俊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虎,邓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4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虎,男,1997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俊,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小虎、邓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渝015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邓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三、将被告人朱小虎、邓俊违法所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龚某。原审被告人朱小虎、邓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虎、邓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朱小虎、邓俊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小虎、邓俊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虎、邓俊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