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志强与吴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志强,吴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457号之一原告:鲁志强,男,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妮,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冰,男,生于1989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鲁志强与被告吴冰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底,被告吴冰让其做双清池房间的乳胶漆工程,随后又做了信用联社家属院的乳胶漆工程。双清池的工程款为15128元,支付了3000元,信用联社家属院的工程款为6800元,支付了3500元,两项工程共下欠15428元未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推脱未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吴冰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428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忠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