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俊红、解舒然等与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红,解舒然,解记然,解国强,孔想,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学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2090号原告陈俊红,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鄢陵县。原告解舒然,女,汉族,2011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俊红,基本信息同上,系原告解舒然之母。原告解记然,女,汉族,2016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俊红,基本信息同上,系原告解记然之母。原告解国强,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孔想,女,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立友,男,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解学超,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红、解舒然、解记然、解国强、孔想诉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学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红、解舒然、解记然、解国强、孔想撤回对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