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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福国与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国,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586号原告杜福国,男,汉族,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地址:卢氏县文峪乡南窑桥头组织机构代码:00582746-1法定代表人秦雪枫,乡长。本院在审理杜福国与卢氏县文峪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福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福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