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陈清平、陈清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陈清平,陈清中,颜贻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初296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2号。代表人:徐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女,系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员工。被告:陈清平,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清中,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颜贻国,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清平、陈清中、颜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清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清中、被告颜贻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清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9952.5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75992.54元(自2016年4月14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26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继续支付自2017年4月27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陈清中、颜贻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陈清平、陈清中、颜贻国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被告陈清平向原告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33‰,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淸,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时支付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和计收复利,该借款由被告陈清中、颜贻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原告依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贷款480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清平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陈清中、颜贻国为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该行为己构成违约。被告陈清平、陈清中、颜贻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账户明细、结欠本息清单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清平、陈清中、颜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陈清平、陈清中、颜贻国之间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陈清平发放借款,被告陈清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被告陈清中、颜贻国作为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借款本金479952.5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75992.54元(自2016年4月14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26日止),合计人民币555945.11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清中、颜贻国对被告陈清平应偿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359元,由被告陈清平负担,被告陈清中、颜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35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黄德浩人民陪审员 欧锦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