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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孙富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赵岩,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玲,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富,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孟家村)与被上诉人孙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家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支持孟家村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孙富仅依法取得了宅基地使用面积299.2平方米,剩余5682.5平方米的土地并没有合法使用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及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均可以确认,涉案的5682.8平方米土地属于孟家村村民集体所有。2.孟家村有新证据佐证涉案的5682.8平方米土地归属于孟家村村民集体所有。一审判决送达当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和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联合出具了《说明》。孟家村及吉林周边很多村集体土地均未获得土地所有权证书,但这不能因此而否认历史形成村集体土地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更应尊重土地登记的历史和事实。3.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案件。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混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造成的,而本案中孟家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和面积,以及孙富使用的宅基地土地范围和面积均事实清楚、具体明确,双方对此均无争议,不存在对涉案土地的确权问题也不需要由人民政府进一步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4.本案属于土地侵权纠纷,法院应当予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涉案土地是因孙富超出宅基地合法使用范围和面积,违法侵占孟家村所有的土地,经孟家村多次协商返还被侵占的土地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孙富自始至终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多占的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在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占有和使用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一审裁定由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处理是不正确的。孙富未提交答辩意见。孟家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富返还侵占的孟家村集体土地5682.8平方米。一审法院认为,孟家村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孙富主张诉争土地系孟家村多年前分孙富耕种的,孙富享有土地使用权,且孟家村各户当年均分得了该类土地。孟家村对孙富的该项主张予以否认。双方均未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故本案争议土地权属不清,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孟家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本院认为,孟家村起诉请求孙富返还侵占的孟家村集体土地,审理该诉请的前提是确认孙富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故本案实质为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孙富主张涉案土地是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孙富家分得的园田地和牛饲料地,孟家村对孙富何时占有使用涉案土地不清楚,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故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土地权属不清为由,裁定驳回孟家村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孟家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