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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秀真、余效娥等与于水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于水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771号原告:陈秀真,女,192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余效娥(曾用名于效娥),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于秀勤,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鹿邑县贾滩法律中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水旺,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与被告于水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自愿申请撤回对于水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