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秀真、余效娥等与于水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于水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771号原告:陈秀真,女,192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余效娥(曾用名于效娥),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于秀勤,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鹿邑县贾滩法律中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水旺,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与被告于水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自愿申请撤回对于水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秀真、余效娥、于秀勤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