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杨迎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杨迎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163号原告:刘丽娜,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杨迎峰,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娜诉被告杨迎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刘丽娜与被告杨迎峰名下坐落于梁山县水泊中路xx号xx幢x单元x层xxx号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0213**号),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13630063900276782906)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丽娜与被告杨迎峰名下坐落于梁山县水泊中路xx号xx幢x单元x层xxx号(房权证梁字第021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