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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宁波与崔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波,崔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宁波,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被执行人:崔立成,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X市X区X乡X村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波与被执行人崔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宁波以被执行人崔立成是运城市盐湖区人,长期居住在运城,在芮城县没有住所也没有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