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花与被执行人李某英、李某胜、李桂某、李某梅、李某转、李某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花,李某英,李某胜,李桂某,李某梅,李某转,李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胜,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桂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转,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莲,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花与被执行人李某英、李某胜、李桂某、李某梅、李某转、李某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英、李某胜、李桂某、李某梅、李某转、李某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花支付继承款项255383.43元并返还垫付的债务50129.16元,共计305512.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948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英、李某胜、李桂某、李某梅、李某转、李某莲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桂某银行存款328098.6元(其中本金305512.6元、迟延利息11976元、案件受理费5948元、执行费4662元),用于清偿案件的全部债务。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扣划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债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桂某银行存款328098.6元中的32343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花,用于清偿案件的全部债务;剩余4662元用于缴纳案件执行费。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