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41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4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鸿翔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鸿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海宁市。2.鸿翔公司申请保全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并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故鸿翔公司保全行为实施地、保全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浙江省嘉兴市。3.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引起,期间出现多次保全措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保全的财产位于泗洪县,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泗洪县,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鸿翔公司管辖权异议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鸿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审 判 员 谢朝晖审 判 员 徐金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迎娣书 记 员 陆 源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