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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4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继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能成就,申请执行人武汉丽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47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