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日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日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2GD5M。法定代表人:彭观明,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日宋,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日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日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我院去函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委托执行,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信融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2017)浙1123执8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