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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辽宁三君有限公司、王伟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伟,李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033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八棵树街。法定代表人:唐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明超。被告:王伟。被告:李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三君公司”)与被告王伟、李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燕燕审 判 员  刘 倩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