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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郗庆宝与张洪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庆宝,张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张洪起,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郗庆宝与张洪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起名下有位于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洪起所有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