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郗庆宝与张洪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庆宝,张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张洪起,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郗庆宝与张洪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洪起名下有位于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洪起所有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