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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饶国胜与被告刘建生、蒋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国胜,刘建生,蒋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民初1180号原告:饶国胜,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军,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生,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蒋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饶国胜与被告刘建生、蒋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国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5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3日,饶国胜、饶国建、饶国平共同与刘建生、蒋建签订了《建设施工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饶国胜、饶国建、饶国平向刘建生、蒋建出租架管、扣件,同时约定了租金结算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等。2016年1月22日,饶国胜与刘建生、蒋建结算,刘建生、蒋建欠原告租金500000元,并向原告书立《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3月付清租金。承诺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付租金。蒋建未作答辩。刘建生未作答辩。原告饶国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定如下:《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原件一份、《欠条》原件一张,均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3日,原告饶国胜、案外人饶国建、饶国平与被告刘建生、蒋建签订《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饶国胜、饶国建、饶国平向刘建生、蒋建出租钢管、扣件,乙方(刘建生、蒋建)退完租赁材料给甲方(饶国胜、饶国建、饶国平),乙方在30天内向甲方付完全部租金,乙方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和费用,从违约之日起,乙方按未付租金和费用总金额的2‰按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饶国胜、饶国建、饶国平分别向刘建生、蒋建出租钢管和扣件。2016年1月22日,原告饶国胜就其向被告出租钢管和扣件产生的费用与被告刘建生、蒋建进行结算,扣减被告已付部分租金,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00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饶国胜博园世家烟雨阁A、B栋钢管、扣件租赁费共计伍拾万元正(¥500000.00元)此条2016年1月以前所有借支扣除后刘建生蒋建2016.1.22”。之后,二被告至今未付下欠租金。本院认为,原告饶国胜与被告刘建生、蒋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若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已依约承担了交付租赁物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而被告未及时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租金500000元和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生、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饶国胜支付租金50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刘建生、蒋建共同负担,公告费700元,由刘建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旭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