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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安元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安元,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作为上网追逃对象,2017年4月2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羁押于该处看守所,5月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安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7月31日立案后,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安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何安元在安乡县三岔河镇五福桥村卫生室观看唐某等人玩扑克牌时,因议论牌引起与唐某争执,随后双方发生纠扭、用嘴互咬,何安元将唐某左眼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何安元赔偿被害人唐某40000元,取得其谅解。认为被告人何安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另查,被告人何安元致伤被害人唐某的身体部位系左眼睑;归案后被告人何安元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上述用嘴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何安元所在辖区安乡县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结合其平时现实表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何安元慎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案发地点、被害人受伤部位)照片,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唐某的《住院病案》资料、《关于唐某、何安元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谅解书》、现金《收条》等,证人陈某1、袁某、苏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办案单位及其办案民警出写的《案件揭发说明及抓获过程》、制作的对何安元的《讯问笔录》(第一次),安乡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安元因观牌议论与人发生矛盾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经过审理,本院注意到被告人何安元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因民间纠纷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安元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现实表现等因素全面考量,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安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何安元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肖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