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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张占芳、杨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张占芳,杨卫国,赵万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5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文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87163049-7。代表人:张玉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立,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四斌,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张占芳,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杨卫国,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赵万会,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诉被告张占芳、杨卫国、赵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卫国、赵万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卫国、赵万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卫国、赵万会的起诉。审 判 长 耿 艳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