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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219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牛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郭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