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72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出生年月1983年5月1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水绘园路XXX号。强制措施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8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辩护人徐庆杰,江苏南通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沈晓琼起诉书文号沪普检诉刑诉[2017]648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将本市普陀区雪松路503弄“山茶苑”小区的“光明工程”改造项目交由被害人张雪峰负责施工,并与其签订《用工协议》,后以收取项目押金的名义骗取张雪峰人民币2万元。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指控罪名合同诈骗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