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9781716-4。法定代表人颜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0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正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04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