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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歹六个与齐随利齐立民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歹六个,齐随利,齐立民,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民初244号原告歹六个,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马亚兵,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齐随利,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齐立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李小平,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歹六个诉被告齐随利、齐立民、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歹六个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亚兵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歹六个诉称,原告与被告齐随利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被告齐随利向原告借款145000元,2014年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剩余125000元由被告齐随利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由被告齐立民、李小平为欠款提供担保,虽然三被告承诺尽快还款,但是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欠款1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齐随利、齐立民、李小平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齐随利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经原告女婿马亚兵介绍与原告相识,在原告处借款145000元,在2014年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剩余125000元被告齐随利于2014年腊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欠款期限6个月,并由被告齐立民及李小平为欠款提供担保。但是该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不予偿还,125000元欠款至今分文未偿,从而形成诉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齐随利欠原告歹六个125000元,并由被告齐立民、李小平担保的事实。2、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欠款125000元至今分文未还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中举证、质证,原告歹六个无异议。三被告缺席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视为对上述证据的默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齐随利欠原告歹六个1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齐立民、李小平为齐随利欠款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6个月,事实清楚,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再推脱不予偿还该笔欠款,被告齐随利不予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齐立民、李小平作为担保人未尽到担保责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齐随利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清偿原告歹六个欠款125000元。二、被告齐立民、李小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齐随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重玉审 判 员  王少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