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华联助剂有限公司与杭州慧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山华联助剂有限公司,杭州慧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006号原告:上海金山华联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松金公路6129号。法定代表人:徐八弟,经理。被告:杭州慧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37号。法定代表人:占立滨。原告上海金山华联助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慧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金山华联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