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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步高与被告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步高,张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80号原告:赵步高,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虎,男,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步高与被告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步高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步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步高负担。审判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