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步高与被告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步高,张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80号原告:赵步高,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虎,男,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步高与被告张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步高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步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步高负担。审判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