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姜美智与任长青田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姜美智,田继平,任长青,田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61号申请人张姜美智,女,汉族,1992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悦,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继平,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任长青,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田波,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重庆田波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四支路4号1-6。法定代表人田波。申请人张姜美智与被申请人田继平、任长青、田波、重庆田波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姜美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继平、任长青、田波、重庆田波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姜美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