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1、刘某诉被告金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刘某,金某2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21号原告金某1,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刘某,女,193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金某2,男,56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刘某诉被告金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妮-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