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林兆与李玉艳、李玉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甲,任乙,李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乙。原审被告:李玉龙。上诉人李甲因与被上诉人任乙、原审被告李玉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甲以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甲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李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雷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