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志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志伟,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志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兰芳、代理检察员毕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0时45分许,被告人侯志伟在饮酒后驾驶晋XX**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从X县XX镇XX村XX洗浴中心前往XXX镇XX村,途经水神山路XX村西路口与驾驶晋XX**黑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的贾某某因超车发生争执,贾某某的朋友张某报警。盂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对侯志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8mg/100ml。而后对其抽取血液检测,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侯志伟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94.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10接处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侯志伟的供述材料;证人贾某某、张某的证言材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所驾驶车辆照片;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志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志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志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武绍晋人民陪审员 XX& # xB;人民陪审员 张 虎 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国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