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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某1、刘某等与朱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刘某,朱某2,朱某3,朱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45号原告:朱某1,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刘某,女,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2,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3,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4,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朱某1、刘某诉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某1、刘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1、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