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某1、刘某等与朱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刘某,朱某2,朱某3,朱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45号原告:朱某1,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刘某,女,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2,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3,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朱某4,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朱某1、刘某诉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某1、刘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1、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