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9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21号。负责人:陈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申请杨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