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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东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东风,周崇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293。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被执行人黄东风,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周崇崇,女,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东风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东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的小型汽车两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风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