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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杨军亮、张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杨军亮,张海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4203号原告李建军,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许巧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住林州市,系原告李建军妻子。被告杨军亮,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海彦,女,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军亮妻子。原告李建军诉被告杨军亮、张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靖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军的委托代理人许巧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军亮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张海彦系被告杨军亮之妻,该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多次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万元计算,从2016年2月26日计算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军亮、张海彦未到庭也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杨军亮借原告李建军现金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书有“今借到建军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杨军亮2016年2月26日”。被告杨军亮未偿还该借款。另查明,被告杨军亮与被告张海彦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军亮欠原告李建军借款10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杨军亮理应偿还。原告还要求被告偿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海彦与被告杨军亮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共同存续期间,被告张海彦也需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亮、张海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军借款10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军亮、张海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