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荣炳清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寒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炳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寒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741号原告:荣炳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娜,威海市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与宝泉路交汇处迪尚大厦9楼。主要负责人:林雨林,经理。被告:姜寒梅。原告荣炳清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寒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荣炳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炳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炳清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