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湘平与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湘平,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姚湘平,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再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湘平与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湘平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127,563元。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因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湘平同意被执行人武汉天鹅泵业有限公司暂缓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姚湘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戴稳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