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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振明与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解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明,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930号之一原告:朱振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广,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王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劲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振明与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鲁0691执保2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24498.1元。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24498.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