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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家友诉任良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友,任良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1民初53号原告刘家友,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任良辉,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刘家友与任良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家友负担。审 判 长  田国华审 判 员  易西姐人民陪审员  龚波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阿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