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家友诉任良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友,任良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1民初53号原告刘家友,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任良辉,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刘家友与任良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家友负担。审 判 长 田国华审 判 员 易西姐人民陪审员 龚波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阿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