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道川与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川,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877号原告:黄道川,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荣景园*******室。法定代表人:吴达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地址:任丘市裕华路南。负责人:吴达发,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黄道川与被告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宏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道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4064元,由原告黄道川负担。审判员 张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