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乐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鞍山乐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602号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婕。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广场西路**号。被告:鞍山乐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庆有。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农高路*号。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乐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立案。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已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兴城市华商城市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柴婷婷 来源:百度“”